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通过,将妇女权益保障纳入公益诉讼法定领域。
为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检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的精神,华安县人民检察院积极稳妥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与华安县妇女联合会开展了“消除职场性骚扰,保障妇女人格权益”专项活动。
华安县人民检察院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50余家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建设、工作环境以及女职工的相关法律常识知晓程度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帮助用人单位制定《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下一步,华安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作配合,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社会支持体系,多角度、深层次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